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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飞、李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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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95号
  • 案件名称

    王小飞、李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小飞;李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69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飞,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五里桥社区居委会朱家垣组277号。被执行人:李乐,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五里桥社区居委会三里店组14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飞与被执行人李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乐负担案件受理费135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乐存款1285元,现申请执行人王小飞已领取案件款995元,案件受理费135元,共计1130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155元。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王小飞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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