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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黑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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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809号
  • 案件名称

    赵某、黑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某;黑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809号移送执行单位: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5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黑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住南阳市高新区。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赵某、黑某罚金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2019)豫1326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赵某犯串通投标罪,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黑某犯串通投标罪,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赵某、黑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二、2021年3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且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执行案件,名下账户已被冻结,本次冻结为轮候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有房产。本院于2021年9月3将该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执行案件,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已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3、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有金杯牌、奔驰牌、江铃全顺牌车辆。其中车牌号码为江铃全顺牌车辆已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于2019年3月29日过户。金杯牌、奔驰牌、江铃全顺牌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执行案件,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已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4、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有平顶山市亚丹摄影服务有限公司、淅川县丹江缘茶业有限公司、河南丹江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因本案不能超标的查封,故已发现的工商登记信息暂未处置。5、查明被执行人黑某已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本案关于被执行人黑某确定的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三、2021年6月9日,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21年9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实际执行到位5000元,尚有1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工商、车辆、房产之外(车辆、房产均为轮候查封、因本案不能超标的查封,故本院未查封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某负有继续向移送执行单位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唐坤博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李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钰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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