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娟、苟号兵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2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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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2503号案件名称
陈娟、苟号兵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娟;苟号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2503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99451615XJ。负责人:封颈,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丽,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苟号兵,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扶风。 被申请人:陈娟,女,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扶风县。 本院审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苟号兵、陈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苟号兵、陈娟名下银行存款73027.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苟号兵、陈娟名下银行存款73027.6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韦 炜 二0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阮立文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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