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彬、遵化市凤凰北路玩呗工艺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9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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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9441号案件名称
王少彬、遵化市凤凰北路玩呗工艺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少彬;遵化市凤凰北路玩呗工艺品店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9441号原告:王少彬,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遵化市凤凰北路玩呗工艺品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港陆花园小区114栋3门503号。经营者:尹立刚,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原告王少彬与被告遵化市凤凰北路玩呗工艺品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少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2021年吉祥文化纪念币美意一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0日,原告在网络通过淘宝平台,从被告经营店铺购买了2021年吉祥文化纪念币美意一套,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款5450元。原告购买该套纪念币的目的在于为母亲过生日用。交易达成并由原告支付款项后,被告一直迟迟未向原告交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经查询该套纪念币已经升值,此亦被告不予交付的原因。原告认为,双方在网络上交易,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自原告支付款项之日起,被告有义务交付货物,现其未予交付,构成违约,原告亦耗费了其对母亲的孝心。故原告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交付货物,并提交了“遵化市凤凰北路玩呗工艺品店”企业信息。然经查询,原告所购纪念币的淘宝店铺“缘分收藏”,该店铺系被告的经营者注册,故原告向被告遵化市凤凰北路玩呗工艺品店主张权利主体并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少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少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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