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程小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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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924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程小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程小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924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程小虎,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东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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