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瑞塔铺镇甘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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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380号案件名称
江苏欧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瑞塔铺镇甘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江苏欧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瑞塔铺镇甘溪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欧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北区萧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990556188。法定代表人:庄得元,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欣,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江苏欧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桑植县瑞塔铺镇甘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桑植县瑞塔铺镇甘溪村佘家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822ME11446212。法定代表人:陈治国,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欧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桑植县瑞塔铺镇甘溪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0822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12841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826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22执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祥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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