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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满珍、刘卫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恢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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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151号
  • 案件名称

    张满珍、刘卫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满珍;刘卫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满珍,女,195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刘卫群,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满珍与被执行人刘卫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湘0903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卫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满珍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满珍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卫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卫群名下有银行存款5550元(已扣划)、无证券持有数额、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2021年4月2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卫群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收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对被执行人刘卫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张满珍,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卫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张满珍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张满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0元,尚有35480元未执行到位(已收取案件受理费980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卫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满珍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武审判员 龚盛林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海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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