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明、邹卫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31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318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海明、邹卫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海明;邹卫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3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海明,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户籍地仙桃市,现住仙桃市。被执行人:邹卫华,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户籍地仙桃市,现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明与被执行人邹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海明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鄂9004执1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彩云审判员 秦 磊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行员 周 波书记员 朱亚飞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互仲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樊林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357号 下一篇 李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3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