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秀梅、郭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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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773号案件名称
魏秀梅、郭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魏秀梅;郭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773号原告:魏秀梅,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郭明,男,52岁,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梅诉被告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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