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秋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5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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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5653号案件名称
龚秋红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龚秋红;北京日森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5653号申请执行人:龚秋红,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京颖,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日森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棉山村村中83号西屋。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龚秋红与北京日森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471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龚秋红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3.52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日森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日森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我院已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龚秋红申请执行的13.528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13.52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日森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日森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日森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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