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德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2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刑终226号案件名称
栾德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栾德辉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226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德辉,男。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少滨,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栾德辉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吉0204刑初2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栾德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及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栾德辉于2020年8月3日,在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滨江花园对面鲜果之家店门口附近,谎称能将因开设赌场而被刑事拘留的薛建军从看守所里面放出来并结案,从牟某手中收取属于被害人王某的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栾德辉返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栾德辉供述,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牟某、崔某、孙某、杨某证言,抓捕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提取笔录、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吉林省未决人员信息检索、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光盘、u盘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栾德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栾德辉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宽处罚。其返还被害人2万元等情节,在量刑时将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栾德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栾德辉及辩护人提出栾德辉认罪态度好,已返还全部赃款,请求对栾德辉宣告缓刑。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栾德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上诉人栾德辉已返还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对其依法从宽处罚。对于上诉人栾德辉及辩护人提出请求对栾德辉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观点,经查,上诉人栾德辉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被害人2万元钱,虽在案发后返还赃款,但其诈骗数额较大,不属于犯罪较轻,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观点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瑶审判员 栾红英审判员 杨玉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申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