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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宁、肖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恢6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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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恢6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于宁、肖雄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于宁;肖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恢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宁,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雄,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于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5民初1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被执行人肖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于宁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7月2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于宁对被执行人肖雄名下位于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申请执行人于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460元,由被执行人肖雄承担。由于被执行人肖雄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宁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3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到院说明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1日、2021年9月10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肖雄名下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前往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肖雄名下有位于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询价,并在网络拍卖淘宝平台公开拍卖上述房屋,但两次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格80280元接受上述房屋抵偿债务,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以物抵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上述房屋以第二次流拍价格8028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3、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雄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4、本院去函被执行人肖雄所在社区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5、在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扣划了2131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9911元,1400元转为执行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28533.33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00191元,未执行到位28342.33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05民初11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 钢审 判 员  张 淳审 判 员  王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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