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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争鸣、周超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136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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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136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方争鸣、周超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方争鸣;周超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13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方争鸣,男性,1957年03月19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周超华,男性,1977年09月14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602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了方争鸣申请执行周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超华应向申请人方争鸣支付586466元及利息。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超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周超华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财付通余额较少;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超华银行存款、财付通余额予以强制扣划,并已及时支付给申请人。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04月14日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周超华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于2021年4月26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超华名下车辆川XM××××、川X0××××,查封期限为两年;于2021年4月26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超华名下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8月25日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周超华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6执10号执行案件中应领取案款80万元。被执行人周超华名下车辆川XM××××、川X0××××因本院未实际扣押,故未进入处置程序。被执行人周超华名下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房屋与案外人共同在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桥支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金额110万元,暂无处置必要。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周超华未自觉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超华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周超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川1602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钟 超审判员 熊昌学审判员 曾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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