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四林与江苏省连云港恒诚建设有限公司,李跃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4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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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4540号案件名称
张四林与江苏省连云港恒诚建设有限公司,李跃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四林;江苏省连云港恒诚建设有限公司;李跃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4540号 原告:张四林,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被告:李跃东,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连云港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新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XY19047。法定代表人:李启迪,职务不详。原告张四林与被告李跃东、连云港恒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四林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7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四林负担。 审 判 员 唐海峰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助 理 胡人丹 书 记 员 李 鑫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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