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化峰、汝征明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623民初64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民初6493号案件名称
汝化峰、汝征明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汝化峰;汝征明;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623民初6493号原告:汝化峰,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汝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汝征明,男,200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汝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中段南侧与建设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6808321XM(1-1)。法定代表人:张广山,总经理。被告: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中段南侧与建设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5576880XQ。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汝化峰、汝征明与被告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汝化峰及其原委汝化峰、汝征明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汝化峰、汝征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给原告租金共计49886.97元(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2、本案所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业用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其所有的位于利辛县,房款为262563元。后原告与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又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约定,该4398号商铺由被告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委托经营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并详细约定了商铺租金的计算方式及交付期限。被告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担保人,承诺在被告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如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包括:按协议支付商铺租金等),由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履行至今,两被告均未按照协议和担保书的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商铺租金,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汝化峰、汝征明与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约定汝化峰、汝征明(甲方)将其购买的位于利辛县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利辛县不动产权第0004701号),自愿委托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商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上述商铺,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按人民币262563元作为租金计算基数,乙方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周内按上述租金计算基数的7%的50%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周内按上述租金计算基数的7%的50%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周内按上述租金计算基数的8%的50%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周内按上述租金计算基数的8%的50%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周内按上述租金计算基数的8%的50%向甲方支付租金。2013年8月30日,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向汝化峰、汝征明出具担保书,并约定: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为了更好地对利辛县七彩世界国际购物广场进行商业运作及商业管理,特指定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其管理该购物广场,并承诺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约定来履行职责与义务(包括按协议支付商铺租金等),由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乙方应支付甲方租金为:1、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周内按租金计算基数262563元的7%的50%向甲方支付租金9189.705元;2、2019年12月31日前一周内按租金计算基数262563元的7%的50%向甲方支付租金9189.705元;3、2020年6月30日前一周内按租金计算基数262563元的8%的50%向甲方支付租金10502.52元;4、2020年12月31日前一周内按租金计算基数262563元的8%的50%向甲方支付租金10502.52元;5、2021年6月30日前一周内按租金计算基数262563元的8%的50%向甲方支付租金10502.52元。以上租金共计49886.97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担保书、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以及当事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汝化峰、汝征明与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汝化峰、汝征明委托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商铺,双方事实上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根据《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截至2021年6月30日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欠汝化峰、汝征明租金49886.97元,故对汝化峰、汝征明要求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9886.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向汝化峰、汝征明出具担保书,并承诺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约定履行职责与义务(包括按协议支付商铺租金等),由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保证在保证期间内,故对汝化峰、汝征明要求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对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汝化峰、汝征明租金49886.97元;二、被告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524元,由被告利辛县七彩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利辛县七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家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2021)黔0221执保336号 下一篇 刘雪威、史霄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91财保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