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初、王永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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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714号案件名称
刘福初、王永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福初;王永辉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714号申请人:刘福初,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王永辉,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刘福初因与被申请人王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福初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永辉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福初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福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永辉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日书记员 邓智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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