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行、刘俊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恢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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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恢8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行、刘俊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行;刘俊龙;冯文荣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恢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行长。委托代理人岳浩,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卫东,闻喜支行干部。被执行人刘俊龙,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执行人冯文荣,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与被执行人刘俊龙、冯文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俊龙、冯文荣位于苗圃社区桃园西街***号西湖小区*幢*层**-**号、*幢*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产,于20212年8月17日委托山西金汇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512.9498万元,经合议庭合议,依法进行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二被执行人刘俊龙、冯文荣位于苗圃社区桃园西街***号西湖小区*幢*层**-**号、*幢*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翔审判员 张闫俊审判员 王哲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妮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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