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德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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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013号案件名称
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德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德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013号原告: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世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系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德友,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原告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霄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纳,由原告黔西市黔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霄 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颜修云吴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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