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圣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初22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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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初2227号之一案件名称
淮北市圣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淮北市圣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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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初2227号之一原告:淮北市圣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招商大厦十二楼1218房间。法定代表人:王程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程,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胡朝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晨,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冰洁,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淮北市圣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淮北市圣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北市圣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市圣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39元,减半收取计2919.5元,由淮北市圣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施云辉审判员 郑玉爱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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