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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薛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35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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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35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薛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薛叶;余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3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3907942N,住所地无锡市经开区金融八街商会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永罡。被执行人:薛叶,女,199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余杰,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薛叶、余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薛叶、余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返还借款本金642424.8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5508.68元、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7月14日为866.69元;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4242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508.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8170元。二、对薛叶、余杰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有权以薛叶、余杰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XQ100044499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位于无锡市××花园××室的房屋所有权与薛叶、余杰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6元减半收取为5428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698元,该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已预交,由薛叶、余杰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诸庆文审判员  周 强审判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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