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显秋、陈武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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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442号案件名称
赵显秋、陈武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显秋;陈武龙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442号原告:赵显秋,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陈武龙,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住址不详。原告赵显秋与被告陈武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显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水费93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坐落于双滦区馨安商贸小区×××号,租期7年,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间所产生一切税、费均由被告承担”。被告2018年11月12日至2021年3月10日期间共拖欠水费9302元。因此,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水费930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赵显秋不能提供被告陈武龙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陈武龙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陈武龙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显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赵显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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