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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民终3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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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413号
  • 案件名称

    鞍山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鞍山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宇;鞍山市巨丰供暖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民终3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保安村。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庆,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露,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宇,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满族,住海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巨丰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寿安村。法定代表人:马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迪,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鞍山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宇、鞍山市巨丰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宏祥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给付被上诉人赔偿损失19,270元;二、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度-2020年度上诉人对发生漏水的六楼房产未交付供暖报停费。但自2012年至发生纠纷之前上诉人均缴纳了报停费,如不重新缴纳供暖费,供暖公司是不可能重新打开楼梯间的六楼暖气主管阀门供水的。现发生漏水情况,只有一种可能,即供暖公司根本没有关闭楼梯间主管阀门。只有没关闭主管阀门,才能导致暖气水进户。所以供暖公司对本案损失的发生有责任。关于主管道回水阀门未关闭导致漏水的事实,有各方当事人认可的物业公司证明许可证。另外,巨丰公司提供供暖上网协议书证明相应设施未移交,仍处于上诉人管理之下,相应事故应由上诉人负责。但实际上,巨丰公司自2012年签订合同之后为获取经济利益,至今未以任何形式要求、告知开发商办理相应设施移交手续。且在开发商未办理移交的情况下,继续收取费用牟利,双方明显系以实际行动变更了该条合同约定条款,该条款己失效无约束力。另外,该合同第六条约定用户井、进户井、楼梯间杠管及阀门部分由物业维护保养。而物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并没有在本合同上签字认可上述义务,则该部分维修保养义务理应仍然在供暖公司处未移交。而本案正是源于楼梯间阀门未关闭导致暖气水入户。所以供暖公司有责任。被上诉人雷宇、巨丰公司均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雷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支持雷宇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宏祥公司、巨丰公司赔偿衣物床品损失9,230元,租房费用3,600元,鉴定费3,000元,房屋损失14,470元,合计30,3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雷宇系腾鳌镇水岸华庭小区21号楼7单元501房屋所有权人。宏祥公司系腾鳌镇水岸华庭小区的开发和建设单位,21号楼7单元601房屋属于未售出状态,巨丰公司系水岸华庭小区21号楼7单元601房屋的供暖单位,601房屋已于2016年开始申请停止供暖,宏祥公司向巨丰公司缴纳了2016年-2018年的供暖报停费。2020年12月31日由于7单元601房屋室内地热管道回水阀和室外进户水阀均未关闭导致漏水,造成雷宇的财产损失。经鞍山华宁诺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鞍华宁诺元评报字[2021]第011号评估报告,对雷宇的财产损失评估值为14,470元,该评估以雷宇受损衣物及床品已无法清洗,因不能确定其品牌、品质,无法予以估算其损失价值为由,对雷宇受损衣物及床品未进行评估,雷宇因此花费鉴定费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雷宇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首先,宏祥公司601室的内部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其因疏忽导致暖气管道回水阀未关闭而漏水,对雷宇遭受的财产损失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对巨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一节,宏祥公司认为:“其已向巨丰公司供暖报停,是由于巨丰公司未将601室进户水阀门予以关闭,供暖给水导致漏水造成雷宇财产损失”;巨丰公司认为:“宏祥公司、巨丰公司未办理供暖设施移交手续,因此水岸华庭小区供暖设施管理及维护责任都应归属宏祥公司,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该院认为因宏祥公司系该小区供暖设施的建设单位,因该小区的供热设施尚未验收合格也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在此之前要求巨丰公司承担管理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对巨丰公司的上述意见该院予以采信,对宏祥公司的上述意见该院不予采信。关于雷宇的具体损失数额一节,雷宇提出衣物床品损失9,230元,因雷宇的上述损失评估单位未予评估且均无法证明系因本案漏水造成,因此对雷宇的上述损失该院不予支持。关于雷宇提出的半年租房费用3,600元,该院认为雷宇房屋受损无法居住,但租房半年时间过长,但综合考虑雷宇房屋的维修时间及短期租房费用较长期租房费用高等因素,该院酌定雷宇的租房费用为1,800元。关于雷宇提出的鉴定费3,000元,房屋损失14,47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综上,雷宇的损失合计19,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鞍山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雷宇损失19,270元;二、驳回雷宇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元,由雷宇承担102元,由鞍山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77元,此款雷宇已垫付,鞍山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上述款项给雷宇。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对雷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对此焦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发生漏水导致被上诉人雷宇财产损失,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人。案涉房屋发生漏水的原因是由于暖气管道回水阀门未关闭,导致案涉房屋室内暖气管道接口崩裂。据此应由室外暖气管道管理人或建设单位及室内暖气管道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诉人宏祥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建设方和产权人,对室内暖气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同时,上诉人宏祥公司作为水岸华庭小区的建设单位,负有将小区供暖设施移交给供暖单位的义务,因其至今尚未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上诉人仍为相关供暖设施的管理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对雷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鞍山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2元,由上诉人鞍山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晓艳审 判 员 王珍付审 判 员 宋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苑克伟书 记 员 王晓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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