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宝俭、张秀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4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455号
  • 案件名称

    高宝俭、张秀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高宝俭;张秀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高宝俭,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张秀波,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宝俭与被执行人张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1181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宝俭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0,000.00元,应缴纳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申请执行费962.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秀波发出执行通知书,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秀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1913有存款3,106.52元除此之外无网络资金、无房产及车辆登记,案款已司法扣划发放申请执行人高宝俭。申请执行人高宝俭亦未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调查财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业兴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