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某某有限公司、谢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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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609号案件名称
徽县某某有限公司、谢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徽县某某有限公司;谢某某;杨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女,回族。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某某、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杨某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且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将恢复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1227执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彦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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