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徽县某某有限公司、谢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6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609号
  • 案件名称

    徽县某某有限公司、谢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徽县某某有限公司;谢某某;杨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女,回族。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某某、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杨某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且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将恢复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1227执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彦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