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创荣投资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龙港区齐安物业服务管理中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5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539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创荣投资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龙港区齐安物业服务管理中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创荣投资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龙港区齐安物业服务管理中心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创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文翠路。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齐安物业服务管理中心,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齐某,该中心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创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齐安物业服务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4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4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传唤无果;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某执行员 张某执行员 陈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某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梅、王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861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106执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