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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黎明、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5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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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5231号
  • 案件名称

    陈黎明、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黎明;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5231号原告:陈黎明,女,1984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慧慧,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睦南道151号B座104、106室。法定代表人:王跃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砚,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黎明与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黎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黎明负担。审 判 员  孔 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存栋书 记 员  吕艳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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