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黎明、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5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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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5231号案件名称
陈黎明、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黎明;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5231号原告:陈黎明,女,1984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慧慧,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睦南道151号B座104、106室。法定代表人:王跃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砚,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黎明与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黎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黎明负担。审 判 员 孔 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存栋书 记 员 吕艳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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