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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肖仙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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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745号
  • 案件名称

    盘州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肖仙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盘州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肖仙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745号申请执行人:盘州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旁龙祥花园D2-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2207335X2。法定代表人:张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肖仙芳,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盘州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仙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肖仙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仙芳给付申请执行人盘州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7700元,违约金6554.77元,案件受理费45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64元,以上合计45276.77元,并从2021年4月21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给付违约金。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7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肖仙芳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仙芳于2021年10月1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盘州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2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对于该和解协议的履行由钱正义连带责任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瞿 浩审判员 杨世刚审判员 陈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明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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