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发基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刘培正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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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574号案件名称
张掖市发基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刘培正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掖市发基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刘培正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574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发基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发基,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94897955L。地址:甘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小东,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培正,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发基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培正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5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掖市发基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9)甘0702民初5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702民初5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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