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龙湖镇蓝海纤维素营业部、张俊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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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284号案件名称
新郑市龙湖镇蓝海纤维素营业部、张俊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新郑市龙湖镇蓝海纤维素营业部;张俊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284号原告:新郑市龙湖镇蓝海纤维素营业部,住所新郑市龙湖镇1857小区**楼****。经营者:宋彦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住河南省尉氏县iv>被告:张俊磊,男,汉族,住许昌,住许昌市建安区iv>原告新郑市龙湖镇蓝海纤维素营业部与被告张俊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郑市龙湖镇蓝海纤维素营业部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郑市龙湖镇蓝海纤维素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郑市龙湖镇蓝海纤维素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郑市龙湖镇蓝海纤维素营业部负担。审 判 员 张静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哲书 记 员 褚启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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