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铁军、凌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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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2955号案件名称
肖铁军、凌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肖铁军;凌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2955号原告:肖铁军,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被告:凌霞,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原告肖铁军诉被告凌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肖铁军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肖铁军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铁军负担。审判员 李海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利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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