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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吴建国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4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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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42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吴建国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吴建国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东路100号。负责人:陶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1977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慈利县,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建国,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9月28日前偿还借款4,000元,余款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21执1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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