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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官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4执3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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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执3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秦官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怀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秦官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4执328号之一被执行人:秦官,男,1982年1月2日出生于怀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怀仁市金沙滩镇孟庄村161号。本院在执行秦官罚金一案中,怀仁市人民法院刑庭于2021年6月21日移交执行局,要求被执行人秦官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予以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晓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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