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永利、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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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609号案件名称
贾永利、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贾永利;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609号原告:贾永利,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鹭港小区801楼S-13底商。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庆新。原告贾永利与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永利撤诉。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苏美佳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凯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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