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益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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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1175号案件名称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益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益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必桓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创新路455号。法定代表人:熊相华。被执行人:成都益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永商镇商隆街61号。法定代表人:周必桓。被执行人:周必桓,男,1963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执行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益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必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周必桓名下川A0××××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伟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奎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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