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扶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恢5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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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恢57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萍、扶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萍;扶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恢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萍,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被执行人:扶敏,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萍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自愿撤回对(2015)江阳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萍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2执恢57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袁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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