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珍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湘潭支行、高伟天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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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317号案件名称
刘珍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湘潭支行、高伟天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珍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湘潭支行;高伟天案件缘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珍英,女,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锁,吉林玖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元,吉林玖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湘潭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遵义路51号。 负责人:于志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波,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雪,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伟天,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湘潭支行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滨,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珍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湘潭支行、高伟天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珍英于2021年9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珍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刘珍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刘珍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春露审判员 王浩审判员 季海滨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美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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