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李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306民初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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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306民初1458号案件名称
孙某、李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孙某;李某;徐某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306民初1458号原告:孙某,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李某1,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李某2,女,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徐某,女,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被告李某2姐姐、被告徐某女儿),女,基本情况同上。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李某2、李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徐某、被告李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被告李某1及证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给付工资款2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亲属李某3拖欠原告的工资款,因李某3去世,被告徐某系李某3的妻子,被告李某1、李某2系李某3的女儿。以上三被告为李某3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2013年期间,被告亲属李某3承包津秦高铁工程从政庄至徐庄段,雇佣原告为其工作,累计拖欠原告工资款26000元,但是李某3以资金紧张为由搪塞。后得知李某3已经去世,原告和其他相关的工人多次找其继承人也就是各被告,但是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给付。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某、李某2、李某1辩称:首先我们三人已经放弃继承李某3遗产。对于原告这个事情我们三人不清楚这个事实,因为这是我父亲李某3当时遗留的问题,我们三人也没有管账,我们不清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某系李某3的配偶,李某1、李某2系李某3的女儿。2013年李某3承包津秦高铁工程政庄至徐庄段时,雇佣原告孙某为其工作86.5天和加班工资680元,当时约定车工日工资为240元,应付工资为21440元。李某3于2015年2月病故,所欠工资至今未付。本案审理过程中,徐某、李某1、李某2表示放弃继承李某3的遗产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福园1-4-201房产一套和迈腾汽车一辆。以上事实,有考勤表、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孙某与李某3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根据记工人杨某确认的记工表,足以认定孙某与李某3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因李某3已经去世,三被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某3的遗产,其债务应当由其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李某1、李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李某3的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孙某工资款21440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被告徐某、李某2、李某1负担168元,由原告孙某负担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胜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计 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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