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兴、王清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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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205号案件名称
张文兴、王清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文兴;王清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205号原告:张文兴,男,生于1963年4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毛坝河镇八庙村一组3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6304085916。被告:王清祥,男,生于1972年2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太阳岭镇赵家河村11组23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7202114418。原告张文兴与被告王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文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文兴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楚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沈康燕书 记 员 谷欣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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