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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兴、王清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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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205号
  • 案件名称

    张文兴、王清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文兴;王清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205号原告:张文兴,男,生于1963年4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毛坝河镇八庙村一组3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6304085916。被告:王清祥,男,生于1972年2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太阳岭镇赵家河村11组23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7202114418。原告张文兴与被告王清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文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文兴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楚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沈康燕书 记 员  谷欣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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