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75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刘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75号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某某村。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肇源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某某村。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村委会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村委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佳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美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