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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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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75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肇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刘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75号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某某村。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肇源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某某村。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村委会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村委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佳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美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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