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随庆、高增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8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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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8737号案件名称
景随庆、高增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景随庆;高增华;景建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8737号原告:景建莉,女,汉族,1957年4月10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高增华,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东风煤矿家属院,个体户,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景随庆,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个体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616。原告景建莉与被告高增华、景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景建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姚孟余人民陪审员 尚苗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小霞书 记 员 郭 鹏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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