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仿、朱春凤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727执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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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7执881号案件名称
杨先仿、朱春凤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菏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先仿;朱春凤;杨兴开;杨自胜;菏泽市定陶区新希望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727执881号杨先仿、朱春凤、杨兴开、杨自胜: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新希望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先仿、朱春凤、杨兴开、杨自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的(2020)鲁170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确定被执行人杨先仿、朱春凤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新希望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64920元并支付违约金;被执行人杨先仿、朱春凤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新希望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元;被执行人杨兴开、杨自胜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杨兴开、杨自胜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杨先仿、朱春凤追偿。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新希望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先仿、朱春凤、杨兴开、杨自胜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的全部内容,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新希望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先仿、朱春凤、杨兴开、杨自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0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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