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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26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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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26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信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影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信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266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影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南芦公路****楼**。法定代表人:孙能奖,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上海信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姚蕾,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影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信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266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05,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沪0118民初2661号和(2021)沪02民终682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和违约金共计105,000元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信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桂臣法官助理 黎偲原书 记 员 黎偲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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