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张玉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8民初5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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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民初5375号案件名称
刘勇、张玉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勇;张玉仓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民初5375号原告:刘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张玉仓,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张玉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无法提供被告张玉仓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玉仓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刘勇无法提供被告张玉仓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玉仓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刘勇不予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新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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