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翼宏、袁孝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6执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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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368号案件名称
张翼宏、袁孝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翼宏;袁孝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6执368号袁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6民初178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借款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7月21日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了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借款20000元。同日,被执行人张某某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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