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劲松、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6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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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636号之一案件名称
康劲松、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康劲松;向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劲松,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向伟,男,1991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康劲松与被执行人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121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向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劲松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后,依法查封了其名下号牌为湘A×××**吉利牌汽车,因未实际控制该车,故无法处置。同年7月9日、7月23日和8月5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永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委托当地法院在其所在村组进行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各项损失47899.95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14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23.22元,以上共计49537.17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车辆,在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盛正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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