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凯、彭金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1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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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14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福凯、彭金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福凯;彭金良;邓平;王爱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凯,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范胤卓,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金良,女,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邓平,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王爱明,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王福凯与被执行人彭金良、邓平、王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121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金良、邓平、王爱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福凯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5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后,依法被执行人王爱明银行存款2279.22元。同年8月12日、8月16日、9月3日,经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后,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平与案外人黄勇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县。2021年9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据此,申请执行人王福凯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149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盛正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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