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临门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智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9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931号案件名称
山东福临门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智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山东福临门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智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福临门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中桥村。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智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西路89-1号。法定代表人:王朝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欣言,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山东福临门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智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福临门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福临门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福临门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福临门家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善军审 判 员 汪佩建审 判 员 张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方 耀书 记 员 王 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富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62号 下一篇 王雪峰、尹克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