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平、苏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6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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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641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占平、苏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周占平;苏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占平,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被执行人:苏鹏,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周占平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56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金36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90元,执行费543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冻结被执行人苏鹏工资卡账户、住房公积账户的方式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故应予以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64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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