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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平、苏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6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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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6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占平、苏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周占平;苏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占平,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被执行人:苏鹏,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周占平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56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金36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90元,执行费543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冻结被执行人苏鹏工资卡账户、住房公积账户的方式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故应予以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64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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