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军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恢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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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恢223号案件名称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军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军武;赵晓强;赵书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李汶杰,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赵军武,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生,现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赵晓强,男,汉族,1984年1月7日生,现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赵书伟,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生,现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军武、赵晓强、赵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221民初3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恢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志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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