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石兴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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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986号案件名称
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石兴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石兴华;陈体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986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大方县人民法院往北200米处。负责人周跃,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石兴华,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陈体验,女,1990年6月2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石兴华、陈体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黔0521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石兴华自愿于2019年6月30前偿还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8%支付从2016年9月16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陈体验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公告费150.00元,共计675.00元,石兴华自愿负担;退回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525.00元。调解书生效后,石兴华、陈体验未按调解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石兴华、陈体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石兴华、陈体验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理财产品、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石兴华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外,被执行人石兴华、陈体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9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万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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